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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20:19:23
有效应对风险社会的较为合理的媒介与方式正是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因为与传统社会模式不同,风险社会中最为稀缺的价值需求就是对于确定性的追求,法律作为一种确定性的价值在风险社会的运作中充当着最佳的调控模式,我们应当通过法律化解风险,通过法律吸纳风险,在此基础上将风险社会寓于法治社会的背景之中。
第二位发言人是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镭教授。郑志泽博士首先对制度修辞与法律修辞的区别进行了梳理。
法哲学关注的另一个问题,即法律秩序的构建。本部分由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肖登辉副教授主持,一共有六位发言人。以互惠性协商来平衡投票权的平等。萧诗美教授以《马克思如何以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方式回答法哲学的所有权问题》为题作会议发言。他提到了修辞语境形成的两个条件。
二、制度修辞的内部理论是学说的核心部分,分为规则、概念与价值追求三个层次。以全球秩序之为扩展秩序和建构秩序、互补余缺的交易秩序、人(国)同此心的情感秩序、压制型建构秩序、契约型建构秩序五点具体展开。对罗马法的研究,应当抓住其核心概念和主要体系。
盖尤斯还提及另一种物的交付方式,即时效取得(ususcapio)。盖尤斯《法学阶梯》第一编的内容完全围绕广义的主体资格展开。[79]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也不能指责罗马法学家缺乏体系思考精神。[2] Duguit, Droit constitutionnel , I, p. 274; Le?ons de droit public general, p.49; Droit social, droit individual, pp. 6 et s. ; etc. [3] Revue trimestrielle de droit civil , 1928, pp. 569 et s. [4] 在《十二表法》和《裁判官告示》中,立法者用列举的方式和虚拟的语气来建立事实和法律的连接。
首先,我们应当防止过分夸大这种区分。无形物是一种法律上的创造,它的存在基础完全是法律上的。
在盖尤斯《法学阶梯》中,在我们看来,jus概念只不过是无形物的同义语。以全新面貌呈现出来的法学新体系是如此的引人注目,它使人们能够通过掌握全新的法律概念,就能理解整体法律体系。[76] Supra, p. 23, n. 3. [77] D., L, 16, 195, 2; XXVIII, 2, 11. Gaius, II, 157; III, 154; etc. 也可参见Monier教授的研究。换言之,当时的罗马人尚未将其理解为一种抽象的权利,它曾被归类于有形物(沟渠、道路)。
Affolter教授的一本不太为人所知的著作非常细致地还原了这一过程。但是,这种含混的附属关系不是法学家的研究对象。如同我们在《教义研究》的研究,盖尤斯《法学阶梯》的这部分内容重点论述有形物和无形物的分类。盖尤斯例举了以下几种无形物:地役权、用益权、债权、遗产继承权等。
[19]在法律生活的宏大剧本里,我们首先能发现戴着各种滑稽面具出演的角色。没有物质载体的物,仍然会在人类智识上留下烙印和印象。
以上结论是基于对盖尤斯《法学阶梯》的分析,大致上反映了罗马共和国晚期和罗马帝国早期的情形。[19] Villey, Recherches sur la littérature didactique , pp. 36 et s. 在此研究中,我们重点对盖尤斯的法学理论与更早期的法学理论进行对比,我们发现二者具体相同特征。
我确信,我们在人、物、诉讼的内容中会探寻出相同的结论。当罗马人说我的土地、我的努力、我的通行地役权时,所有的关注焦点都集中在对象(土地、奴隶、女人、通行地役权)。[60]不可否认的是,某些权利(jura)(例如用益权)被定义为个体享有的针对他人之物的权能,但它们并非权能本身。如果使用现代法上主观权利的概念来描述罗马法上物的概念,会导致其原意的丢失。今天,人们执着于用主观权利的视角来解读罗马法之全部的做法,忽视了法律制度中客观存在的、不适用于具体个体的规范,也刻意回避了一些难以解释的规定,例如法人、遗产充公等。役权否认之诉是另一个极为典型的例子[56],它是指所有权人排除他人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罗马法古典时期,财产(proprietas)概念绝不属于任何一种主观权利。但是,法学家眼中的有形物(la chose corporelle)绝不仅仅是构成物的物体(corpus)。
当涉及具体的法律问题时,法学家不可避免地要从权利人的个人角度考虑问题。法学教科书的目的是精确地用法律视角来描述这个世界,尤其是法学本科教材,应追求理论的简单清晰。
法国法学对提炼抽象概念缺乏热情,更钟情于对罗马法传统的复原。那么,哪里能看出主观权利的观念呢?此权利(jura)并不是彼权利(droit)。
最后,应当规定主观权利的实施机制,即诉讼。[75] 我们唯一能确信的是,随着罗马法的逐渐发展,某些特定的主观权利获得了自己的权利名称。D., XIX, 1, 40. [28] 《学说汇纂》中的诸多章节讨论了农场权利(jus fundi)的问题。只有这样,它才能从物理意义上的物转化成法律上的物,即一项财产。
当事人可以因债而享有对某物的权益,盖尤斯在《法学阶梯》第2编第14段亦提及。因此,不同种类的物或客观实体,都可能变形为某人的占有对象,即一个主观权利的客体。
当权利客体指向的是地上,它是指自己的土地用益权。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极有可能是对盖尤斯著述的错误理解与复制的结果。
在Varron教授出版的第二部著作(Rerum Rusticarum)中,他逐步分析了罗马法关于绵羊、山羊、猪、牛、驴、牧羊人(pastores)的法律规定。[78]然而,这无非是罗马法上彼此孤立的个别制度,彼此之间缺乏理论上的联系,更加难以构成一套真正的主观权利体系。
这种法律科学的研究思路至今受到追捧,被大量法学著述采纳,例如Girard教授的知名教科书[15],许多研究罗马法的著作,以及不少民法著作。换言之,罗马法的伟大的创造性时代正是从库伊特·穆齐(公元前一世纪)至萨宾(公元一世纪),这一个多世纪诞生了罗马法关于人、物、诉讼的三编体系,成为《法学阶梯》的基本框架。可是,尽管道理很明白,但是现代法学却有意视而不见,并刻意远离。Stroux, Atti, Roma, 1934, I, p.122. [38] Fleury, Institution au droit fran?ais, Laboulaye et Dareste, p.250, chap. III. 在该书论及无形物时,作者认为:我们把无形物称之为权利,是因为这种物不具有物质形态,仅具有人的主观意志。
权利衍变的每种形态,我们是否应当给予特定的名称?潘德克顿法学家们进行了这方面的努力。但是,他们那些不讨人喜欢的研究成果[64]提醒我们,我们应该对罗马人没有误入歧途感到万分庆幸。
[47]我们再回顾一下使用收益权(jus utendi fruendi)问题。[50] D., VIII, 9, 20, 3 (Pomponius) : ? Hauriendi jus non est hominis, sed praedii est ?. Cf. plus haut l'expression jura praediorum. [51] Riemann, Syntaxe latine, 1935, p.504. 变格是拉丁语中名词的一种动词形式,例如:signo recipiendi (receptus) dato ; le signal de la retraite : potestas defendendi (defensionis) ; le droit de légitime défense : spes restituendi (receptionis). 变格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还可能是中性的。
此后,德国哲学家和法学家们围绕主观权利概念进行深入研究、评论、剖析。自罗马共和国末期,dominium概念逐渐被赋予针对有形物之权利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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